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的通知(科发前字〔2016〕36 号)

  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的通知

  科发前字〔2016〕36 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我院“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院属科研院所、学部和教育机构“三位一体”的整体优势,完善院内优质科教资源的共享机制,现将我院研究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16年3月18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

  根据我院“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了充分发挥院属科研院所、学部和教育机构“三位一体”的整体优势,完善院内优质科教资源的共享机制,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密切结合,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教融合工作,制定以下措施和规定。

  一、院属大学的定位与分工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坚持“科教融合”的办校方针,主要服务于院属科研机构的人才培养工作。院全力促进国科大与院属研究机构,在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培养体系、科研工作等方面的高度融合,实现共有共治共享,致力于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

  国科大的科教融合学院,一般由一个高水平研究所牵头承办,其他相关研究所参与承办。牵头承办研究所为学院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任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工作。

  科教融合学院一般设置“学院-教研室”或“学院-系”二级组织架构。国科大科教融合学院校部的专任教师均纳入教研室(系)管理,保证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利用研究所的高水平科研平台从事科研工作。

  (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坚持“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校方针,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步伐。院支持中国科大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快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深度融合。

  院支持中国科大与金属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南京分院相关研究所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合作开展所系结合共建科教融合学院工作。

  同时,院继续支持中国科大与院属其他研究机构共建科研实验室、互聘教学科研人员、联合培养人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等科教结合工作。

  二、关于“岗位教师”的设置

  (一)结合科教融合学院建设,院属大学可在相关研究机构中遴选、聘请学术水平高、愿意认真参与教学工作的科研人员作为“岗位教师”。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应与院属大学一起,制定出关于“岗位教师”的遴选、聘任、考核以及奖惩管理办法。

  (二)院属大学应为“岗位教师”颁发聘书,办理工作证、教师资格证等。“岗位教师”有权利通过院属大学申请国家的各类人才计划和各种科研任务。

  (三)院属大学应对“岗位教师”设立和发放教师岗位津贴。对参与科教融合工作的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按照院党组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被院属大学聘为“岗位教师”的在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将其教学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并可适度减少对其科研工作的要求。

  (五)“岗位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有义务与院属大学专任教师合作开展科研工作,并帮助年轻专任教师提升学术水平。

  三、关于科研成果署名的标注方式

  (一)“岗位教师”的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其所属研究所和受聘大学。标注顺序由学院院长与各相关研究所商定。岗位教师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其所在研究所。

  (二)院属大学科教融合学院专任教师的科研成果署名,须在大学之后,同时标注其教研室(系)所在的研究所。

  (三)院属研究所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须同时标注其导师所在研究所和授予其学位的大学,署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导师所在单位;院或大学在评审研究生各种奖励时、统计各单位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时,均根据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受理和统计。

  (四)同合作单位有明确协议要求者,可按协议规定署名。

  四、科教融合创新单元

  (一)牵头承办科教融合学院的各研究所,作为“科教融合创新单元”,院视同为参与四类机构改革试点单元,按照四类机构“科教融合创新单元”配置原则给予支持。

  (二)对牵头承办和参与承办科教融合学院的研究所,应在研究所定位和规划中体现教育职责与使命,院将把相应职责纳入“重大产出导向的研究所评估体系”。

  (三)院支持科教融合创新单元的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岗位教师津贴和创新单元运行等科教融合工作。

  五、院属各分院、研究所的教育职能

  (一)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在各分院或研究所集中的地区,设立院教育基地或院属大学分校。教育基地负责开设部分专业课程和讲座、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实践、营造校园文化氛围等工作。同时,积极促进与当地中学、大学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院属大学的生源质量。

  (二)研究所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划、培养过程管理和教育质量保障,应设立独立的教育管理机构,并加强和完善干部配置,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国科大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少量研究所设立特色学院。承办特色学院的研究所应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或地域特色,应面向全院开设具有学科特色的各类课程。

  (四)院属研究所应为院属大学的本科生实习实践提供指导教师和场所。院属各分院、研究所,要协助院属大学组织好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

  (五)院属大学应通过其教育基金会为相关研究所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请院属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以上措施和规定。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将代表院定期对科教融合相关工作开展督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科教融合学院等单元下一步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