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

  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

  (经教育部核准)

  

  序 言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63年开始试办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978年由国务院批准正式建校,校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1982年之后,中国科学院批准同时使用校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北京);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批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体制的调整,核准校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年教育部批准学校现名。

  学校的校训为“博学笃志、格物明德”,办学理念为“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国科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文简称为“国科大”,英文缩写为UCAS。学校以中国科学院院徽为校徽。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并设多校区办学。

  第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监督。中国科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学校与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在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培养体系、科研工作等方面高度融合,致力于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世界一流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学校是完成中国科学院“出成果、出人才、出思想”战略使命的重要依托。学校的核心使命是利用科教融合平台,遴选中国科学院最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适当引入外部资源,提供给研究生和本科生,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为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学历教育。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为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收入分配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二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其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建立学生会,制定学生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课程教学、学生指导、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学校的教师,由从研究所遴选的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岗位教师、仅承担学生指导任务的学业导师和校部专任教师共同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求,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岗位聘用、薪酬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高尚师德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教书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四)团结协作,务实进取,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及福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进行在职人员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调整、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遵照《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机构和下属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全体会议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支撑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实现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统一政治领导;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宜;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监督;

  (五)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中国科学院

  大学工会、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主管机构下达的任务和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中科院“三位一体”及学校“科教融合”的定位,统筹并推动研究所优质教育资源的吸纳和使用发挥;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决定学校基本建设,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八)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办学资

  金的统一筹划和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校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并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重要行政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进行议决。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作为会议成员,校长助理、校办主任作为列席成员。校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做出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之前,须经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咨询评议;涉及发展规划、学院设立和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经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并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坚持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学术声誉、较广阔学科代表性。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

  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任课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并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领域或跨学科领域的分类,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

  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学培养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培养体系,是由设在北京地区的科教融合式学院,与分布在全国各地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所共同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科学院整体科技布局与学校发展需要,以及各学科领域的学生规模,报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后设立学院。

  学院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建立所属学科的研究生与本科生教学培养体系;

  (三)负责组织所属学科的课程开设及任课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四)负责注册学生在集中教学期间的管理;

  (五)负责学院校部学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

  (六)管理协调学院内部设立的各委员会工作;

  (七)组织学院校部教师,融入有关研究所开展科研工作;

  (八)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一般由一个高水平的北京地区研究所牵头承办,其他相关研究所参与承办。牵头承办研究所为学院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任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至三名,其中包括一名校部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学院一般为“学院—教研室”或“学院—系”二级组织架构。对于学生培养规模较大的学院可为“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组织架构。

  教研室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基础设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一级学科或三级学科为基础设立;系主要以一级学科设立。

  系、教研室实行科教融合体制,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系、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相应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培养方案。

  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应按照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而设立,其成员主要由来自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及其他部门高水平专家构成。委员会主任,应为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学院院长可兼任委员会主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

  学院要建立工作机制,发挥相关研究所教育管理人员作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执行到位。

  各学院内部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学院自主确定,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党总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研究所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单位教育发展规划、管理规章,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导师遴选与评议,定期开展导师培训工作;

  (三)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选拔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学生培养工作,并负责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五)通过面向全校开设研讨式课程、学术讲座、网络化教学,以及共享教学实验室等方式参与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的各类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文化氛围;

  (七)组织本单位学生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学位初审工作。

  (八)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学校可在研究所集中的地区,设立教育基地或分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各类学术报告及部分课程教学工作;

  (二)组织导师教育经验研讨交流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负责学生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工作;

  (五)负责管理和指导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工作;

  (六)组织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校友工作;

  (七)协助所属区域内研究所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八)负责与当地中学、大学开展交流合作工作;

  (九)负责管理公共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保障及后勤服务工作;

  (十)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并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在研究所设立特色学院。特色学院的设立,需严格考虑对应研究所的教育贡献、学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优势以及历史声誉等全面情况,原则上只在北京地区以外的研究所设立。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学校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外科教机构之间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外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六十五条 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实施监督和风险管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含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其管理参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依法进行管理、保护、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后勤管理与保障体系,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撑,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校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由校长签报中国科学院并获得批准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