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科发前字〔2013〕114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科发前字〔2013〕114 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条例》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2013年9月6日

 

  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落实“出成果、出人才、出思想”的战略使命,加强我院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科学决策,设立中国科学院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针对全院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委员会应发挥战略研究与规划、决策咨询与评议、重大政策的研究与制订、重要事项的督促落实、教育教学的评估指导等作用。

  第三条 教育委员会由院内相关领导和各学科领域视野开阔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的科研教学经历和一定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组成人员任期5年,期间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批准进行局部调整。

  第四条 教育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相关院领导及院属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院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协调指导和评议督促,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全院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制定,审议院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院属教育机构的重要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督促指导全院科教融合的深化落实、教育培养体系的健全完善,组织进行相应的检查评议,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相关决定。

  (三)统筹规划全院的教育资源配置,督促指导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审议院属教育机构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监督院属各单位教育培养经费的使用、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的保障、教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四)评估和指导院属教育机构和研究所的教育培养工作,包括招生工作和生源质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论文研究指导和论文质量、就业情况,以及品德素质教育、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管理等。

  (五)审议确定院级教育奖励项目;推荐院属单位申报国家教育类项目和奖励等。

  (六)推动和指导院教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全院教育品牌建设。

  (七)落实院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教育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遇特殊情况,由教育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教育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就有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时,获得参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委员会可成立由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工作。

  第八条 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落实教育委员会部署的具体工作及办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条例由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